以案释法 警钟长鸣 ——我区严厉查处两起烟花爆竹超量储存经营案件
2026-02-11 09:46:21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融媒体中心 | 编辑:邹雅欣 | 作者:李凯          浏览量:3786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我持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20261月份,区应急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了2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门店储存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共计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起到了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警示】

1. 案例一: 执法人员在雷打石镇沙江村烟花爆竹零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90/190千克,实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853箱,超过零售许可证可载明范围的50%以上。经立案调查,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门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 案例二: 在群丰石塘村另一零售门店,执法人员同样查实其存在超许可证载明范围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90/190千克,实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359。该行为构成了超量储存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门店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起案件,暴露出个别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安全储存规定,擅自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超量储存极易导致存储场所安全条件不达标,一旦发生燃烧、爆炸,后果不堪设想,严重威胁周边自身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规重申】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内经营”、“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量”任何未经许可超范围、超量储存经营的行为,均属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警示教育】

全区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务必从以上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 严格依法经营:必须严格按照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进行经营和储存,不得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 落实主体责任: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加强日常安全隐患自查自纠。

· 维护安全秩序:共同维护我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和安全稳定环境。

区应急管理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行为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请广大经营者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人民群众度过平安、祥和、欢乐的节日。

安全无小事,守法经营是关键!

 

 

               

 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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